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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职业学校学生不能充当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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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职业学校学生不能充当廉价劳动力(图1)

作者:出自: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2日

教育部拟规定,不得经过中介有偿组织顶岗实习

职校学员不能当廉价劳动力

教育部日前组织制定了《职业学校学员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不得安排中职学员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经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员顶岗实习作业。 

按照规定,目前存在的个别学校与中介联手榨取学员利益、将学员当成廉价劳动力"打短工"等乱象,有望得到解决。 

第一责任人是校长 

应选用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专业对口的单位组织学员顶岗实习 

规定指出,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作业机构,校长是学员顶岗实习作业的第一责任人。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用设定有单独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员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员顶岗实习。学员要求自行选用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员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员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实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用顶岗实习单位的学员应定期实行实习过程查验。 

中等职业学校学员顶岗实习作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实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员顶岗实习作业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员顶岗实习作业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实习环境安全健康 

不得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的劳动 

近年来,个别学校与中介联手侵害学员权益的消息屡见报端,有的学校为了榨取学员用工报酬,甚至强制学员实习。规定要求,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员顶岗实习;不得经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员顶岗实习作业;学员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员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员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设定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员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 

学校应当对学员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实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含有概括:学员实习岗位作业性质、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学员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员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员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员,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不得收取实习费 

应为学员投保,保险责任界限覆盖实习全过程 

规定指出,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员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员按作业量或作业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支付给顶岗实习学员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经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实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定、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员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员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界限应当覆盖学员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员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员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员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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